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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浏览次数: 日期:2016-08-29

建筑业增值税率的税率为1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应交增值税额。与营业税比较,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很可能会造成税负增加的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行业自身特点造成采购货物、接受劳务过程中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产品固定、分散、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多,建筑企业流动性大,上下游的产业链长,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极其复杂,物资采购、接受劳务一般是就地取材,这就决定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很难百分之百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多缴增值税。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之后,商品混凝土、地方材料征收率降至3%,与建筑施工企业适用税率11%之差,造成税负增加。    

()甲供材料的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由发包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的一种经济合同模式。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这部分材料的价值,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甲供材料业务,建筑企业很难取得这部分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额无进项税额为之抵扣,会造成多交增值税。

()营改增前的在建工程如何计税问题。

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时,会有一批执行原有合同的在建项目继续施工。营改增之后,这些在建工程如何给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计算了销项税额,已经没有进项税额与之抵扣,会造成多交增值税。

  (五)建筑业营改增中所遇难点的应对办法

第一、改变观念,建筑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过程中,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采取以票抵扣防止偷漏税是本轮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堵塞这块税收漏洞是所有纳税人的义务,建筑企业必须改变观念,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时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通过过渡期政策解决营改增的改革阵痛

营改增时竣工未结算的在建工程或者既没有竣工、也没有结算的在建工程,营改增时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如果对这些在建工程采取按简易办法计税,征收率按3%计算,这些老项目的税负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比交营业时有所下降税。

第三、对经营模式、组织架构的改造

建筑企业可以考虑自已在施工现场建立搅拌站,采购水泥增值税率17%,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砂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获得3%的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