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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章程

浏览次数: 日期:2011-04-06

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

第二条  专家委是在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以下简称我院)的领导下,由院总工办与相关部门组织协调,以各类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专家咨询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具有高素质、高水平、多学科、综合性特点,是我院联系社会各界专家的纽带和桥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人才优势的载体,是组织、动员各类人才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有效组织形式。

第四条  专家委宗旨是: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充分调动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人才的技术特长和群体优势,为实现我院“努力打造全国能源行业一流服务供应商”的企业愿景、积极实践“致力于能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和谐与发展”的企业使命和实现“坚持发展战略化、管理科学化、经营效益化的工作思路,把面向能源建设全过程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作为主导产业,建成与国际接轨的、智能服务与能源实业相接合的百年企业”的战略目标作出贡献。

第五条  专家委的主要职能是:

1、联合社会各界力量,为我院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促进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我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真正成为我院整合人才资源的平台,实现人才价值的舞台,联系人才工作的纽带,推荐吸纳人才的渠道。

2、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相关服务。

3、以社会需求为基础,通过企业诊断、技术中介、信息服务等方式为合作伙伴提供综合服务和全程服务。

第六条  坚持服务为本,质量为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及多方兼顾的原则。

第七条  探索并实行组织领导联动、目标管理启动、市场需求带动、服务收益驱动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

第八条  专家委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院总工办,总工程师兼任秘书长。

第九条  专家委的主要任务和服务范围是:

    1、围绕制定我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软科学研究;在确定发展思路和制定总体发展战略中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

    2、对我院的重大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方案评估及可行性研究。

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合院总工办编制能源环保设计工程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法和审查技术要点,经我院批准后实施。

4、受我院委托,对报审的重大设计工程进行技术审查,提出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5、及时向院领导反映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建议及要求。

6、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能源环保设计工程审查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行业课题编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8、为热电企业进行综合会诊,有针对性地开展包括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在内的多种服务。

9、配合院设备服务中心和计划经营处提供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

10、加强同国内外专家、专家组织和学术团体的联系,互通信息,广泛合作。

11、其它有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章  委员

第十条  专家委的委员种类有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主要是个人委员。

第十一条  加入本会的委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的章程,作风严谨公正,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和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为科技进步或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级知识分子;

4、行业(部门)比较有影响的专家型领导、学者和学科带头人;

5、我院战略合作伙伴的技术负责人;

6、愿为行业发展服务的专家、学者;

7、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者;

第十二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

1、专家加入本会分邀请和申请两种方式;

2、申请加入本会须由本人填写《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专家会员申请表》;

3、经批准的委员由我院发给《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专家委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管理及经费

第十三条 专家委委员每届三年。

    第十四条 每届委员轮换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年轻会员须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条款,说明理由,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报院长核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为我院年初预算中的“技术研发费”。

第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办公、开会、发证、奖励、联谊、咨询服务活动等方面)以及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专家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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