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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山东省热电设计院设备服务中心会员规约

浏览次数: 日期:2010-06-03

附件1
                                                                                            山东省热电设计院设备服务中心会员规约

一、总则
  1、山东省热电设计院设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2005年9月,是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为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构建设备服务平台,实现我院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组织。
  2、中心依托于设计院、相关院校及科研机构的雄厚技术力量,为设备厂商与电厂用户之间建立交流的平台,利用完善的技术人员优势,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和全面及时的信息为建设方及生产厂商做好服务工作。
  3、本规约对中心及会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在会期间不能影响中心的社会声誉。本规约是中心与会员单位的共同行为规范。
  4、入会申请获得批准,即成为中心会员,同时被视为同意本规约约束。
二、服务内容
  1、中心将及时准确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我院设计的国内外建设项目信息。
  2、会员单位具备我院及我院控股公司项目建设、总承包工程招标的入围资格。
  3、提供热电厂技术改造、设备改造及备品备件需求信息。
  4、充分利用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专家委员会的平台,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研讨会,为设备厂商提供产品推广,宣传服务。
  5、为设备厂商提供与业主交流平台。
  6、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支持并协助提供技术和商务交流。
  7、通过各种形式对会员单位加强宣传。
  8、定期召开交流会或行业论坛,加强电厂用户和设备厂商的交流。
  9、对电厂会员提供设备厂商资料、设备造价及设备招标方面的服务,配合招标考察工作。
  10、依托我院专家委员会技术优势,为电厂会员建设项目招标提供专家支持。
  11、邀请会员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成为我院专家委员会的成员。
三、会员准入标准
  会员单位需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企业需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2、凡致力于电力/热电行业工程建设、设计咨询的科研机构、院校、设备材料生产供应以及提供服务的企业或组织。
  3、注册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
  4、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三年内生产、销售的设备/材料未出现过责任事故;近三年内在国内外设备/材料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和/或投标人技术资料的交付拖延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
  6、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需在国内外有良好的业绩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7、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设备/材料/施工生产资质。
四、会员资格的获得(变更)及管理
  1、入会单位须如实完整填写《入会申请表》。
  2、须具备并提交下述资料(下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年年检合格并加盖单位红章);
  (2)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3) 企业有效设计及设备制造资质;
  (4)三年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
  (5)生产企业向设备(材料)代理商提供的授权证明。
  3、提供上述资料后,经中心按照会员审批程序报院审批后颁发“战略合作伙伴”证书。
  4、如会员变更地址或产品信息时,需重新申请。
  5、会员资格的有效期限以三年为计算单位。
  6、会员需在会员资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中心提交续会申请,经中心按照会员审批程序报院审批后续发“战略合作伙伴”证书。
五 、费用情况
  对中心会员免收会费。 
六、会员权利
  1、企业经确认为会员后可享受本中心所提供的服务。
  2、中心违反本规约,会员有权申请退会。
七、会员的义务
  1、会员均应确保在中心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会员有义务向中心提供跟踪国内外项目信息情况,为中心搭建信息平台做出贡献。
八、隐私权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
  1、会员的商业秘密都将受到本中心的严格保护,所有会员的委托内容或资料都将得到安全保护,并由本中心进行有效管理。
  2、任何会员不得将自本中心取得的信息和业务成果擅自公开、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谋取经济利益。
九、会员资格丧失
  1、会员企业/社团法人破产、解散等丧失法人资格的。
  2、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确认续会的。
  3、任何会员违反本规约或法律规定的,中心可随时解除其会员资格。
  4、违反本规约第四条1、2项规定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十、本中心的特别声明
  1、禁止转让会员资格。
  2、会员的各种活动或行为由会员负责,除非本中心已经做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3、会员对中心或第三方造成的侵权和损害都均由侵权方负责。
  4、本规约的解释权属于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