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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将销售电价由7类过渡到3类

浏览次数: 日期:2014-09-01

    国家发改委8月30日宣布,决定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利用电煤价格下降腾出的电价空间,适当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脱硝电价标准,新增除尘电价,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改善大气质量。 

  我国销售电价是怎么分类的,未来电价分类将如何调整?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拟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为七类,逐步过渡到主要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为三类,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现行销售电价分类过细 

  有人说,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复杂的电价分类体系,此话虽略夸张,但也形象。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的这位负责人介绍,我国销售电价体系是从计划经济时代沿革而来,主要以行业、用电用途为主进行分类,目前分为居民、农业生产、大工业、商业、非工业和普通工业、非居民照明七大类。七类中的部分类别下还有一些子类别,如农业生产类别下还有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类别;大工业类别下还有电解铝用电、中小化肥用电等类别。在用电用途分类基础上,基于供电成本我国对大工业等主要类别也引入了两部制、分时电价等定价方式。 

  由于我国经历了较长时期的电力短缺,通过细分用电类别,有利于实现有限电力资源的高效利用。但随着电力供应的增加,以及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现行销售电价分类方式和分类间的比价关系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要求。一是基于用电用途的分类过细,而基于供电成本的分类则过于简单,繁简不当。以用电用途为主进行分类的主要问题是电价不能充分反映供电成本。二是用电类别间的比价关系不合理。对于用电负荷特性相同的用户,存在用电类别不同而执行不同电价的问题,没有实现用户公平负担,用户间交叉补贴较多。目前,主要存在工商业用电补贴农业和居民用电、高负荷率用户补贴低负荷率用户的情况。三是制约下一步电力改革。电力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而电力价格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能够较好反映成本。现行销售电价以用电用途为主的分类方式,没有准确反映电力用户成本情况,直接过渡到市场定价将导致价格变动过大,制约电力改革的平稳推进。 

  电的商品特性需要分类制定价格 

  这位负责人表示电是商品,其价格应当反映电力成本和供求状况。同时,电又是一种特殊商品,主要体现在网络性、瞬时性和普遍服务性。网络性是电以光速通过电网输送,满足电力需求需要提前建设相关输电网络;瞬时性是电的生产与消费同一瞬间完成,电能无法大规模存储;普遍服务性是电力作为基础设施,政府有义务保障所有用户,包括偏远地区和农村,都能以可接受价格得到电力服务。 

  电的特殊性使其定价与一般商品有所差异,其成本与用户用电特性和时段高度关联,需要分类制定价格。影响供电成本的因素:一是用电负荷特性,电网必须根据用户的最大用电需求进行设备配置,因此同样用电需求的用户,连续用电用户的单位成本必然低于间歇用电用户;二是用电规模和电压等级,用电规模大、用电电压等级高,输送环节就少,供电成本也会低,反之供电成本就会高;三是用电的时段,用电高峰时段、高峰季节,供电成本高,用电低谷时段、非高峰季节,供电成本低。 

  注重保护居民、农业用户利益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对用户利益有较大影响,因此解决销售电价分类存在问题需要逐步推进,既要考虑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地推行,也要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特别是要注重保护居民、农业用户利益,还要借鉴国外销售电价改革制度实践情况。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最终出台的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政策,要求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将现行以用电用途为主进行分类的销售电价体系,改为以供电成本、用电负荷特性为主进行分类,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简化按用电用途为主的销售电价分类;二是逐步推行按供电成本、用电负荷特性分类定价。 

  这位负责人认为,随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工作的推进,将减轻部分行业的用电负担。将居民家庭及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等用电归类为居民用电,将农产品粗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将明显减轻这些行业的用电负担,有利于相关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