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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将领取排污许可证再排污

浏览次数: 日期:2015-03-20

    3月4日上午,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谢锋与相关负责人做客《阳光政务热线》表示,关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生产的通行证,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重要制度,新修订的《环保法》只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还需由环保单行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目前,由环保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该办法规定,七类单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这七类单位包括,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取得许可证的条件包括,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体现了对排污行为的精细化管理,将对促进企业主动治污减排发挥积极作用。